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完善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省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省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省直部门责任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切实提高抓“三农”工作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强统筹谋划。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开展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粮食主产区地位。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加强高标准农田和水利设施建设,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矿山生产企业周边耕地。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和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帮扶村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深化定点帮扶、驻村帮扶和社会帮扶,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六)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聚焦各自乡村振兴责任领域,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
第六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农办)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以及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省以下各级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切实做好统筹谋划。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稳住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种植结构、推广机械化种植、提升粮食单产,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推进粮食全链条节约减损,树立大食物观,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强重点人群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
(五)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开发乡土资源,体现地方风土人情,做实“土”的文章,做响“特”的文章,做强“产”的文章。按照工业化的理念,坚持“外引内培”双轮驱动做强做大龙头企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做精做深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发展增值收益,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
(七)加快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推进红色基因传承,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农村,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深入挖掘乡村文化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快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做大做强绿色有机农业,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和“五河”干流禁捕退捕,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加快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及时处置农村交通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农民自建房、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日常管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防疫、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持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促进承包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持续强化乡村振兴资源要素保障。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落实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
第九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领域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当好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解决有关问题,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分类推进乡村振兴。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加强乡村振兴政策宣传,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带领农民群众兴业致富。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粮食生产、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等具体任务落实,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十三条 落实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负责同志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积极开展社会动员,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选优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创新帮扶举措,提高帮扶实效。单位党组(党委)每年研究部署帮扶工作,单位负责同志每年不定期到帮扶村调研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推进“万企兴万村”、“百校联百县兴千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等行动,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确保农民群众发挥主体作用,并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受益者。
第五章 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八条 实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会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各地各部门通报,并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县党委和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开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市县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抓基层党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本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鼓励基层干部敢为人先、勇于创新、锐意改革,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实绩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设区市、县(市、区),省委、省政府约谈其党委和政府。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部门,由同级党委和政府进行约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办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此前发布的有关乡村振兴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